固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修订)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 公开的范围
1.县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
2.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
3.县政府工作报告。
4.固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 公开的形式
固安县人民政府(www.guan.gov.cn)是固安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办公室在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三) 公开的时限
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固安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固安县新中街188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6-6160153
邮政编码:065500
(二)申请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附件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固安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表格。
4.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包括内容
1.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答复的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