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引才措施,进一步加快各类人才集聚,增强创新发展潜力和城市活力,打造京津冀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各类企业、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引才载体,引进管理工作在固安县人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第三条 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引进工作,适应新时代各类人才发展需求,汇聚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主要条件为适应我县发展需求,夫妻一方、父母在固安工作或居住满三年且本人具有正式编制,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及《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四条 公务员在职级职数空缺情况下可落实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即可聘任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如无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通过特设岗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聘用至相应岗位。(具体引进办法见附件)第五条 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有三级公立医院5年以上工作经历,能够带领和推动县域相关学科或某个重点特色专业发展的学科领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给予最高80万元的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按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单位绩效考核据实发放。第六条 具有中医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扎实的经方理论功底和临床实践能力,在擅长的专业领域有解决疑难杂症的能力并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经验方法,在适宜技术、慢性病和“治未病”领域也具备较强专业能力,能够带领和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优秀名中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给予最高80万元的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按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单位绩效考核据实发放。第七条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在省级、市级特色专科以及符合县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重点专科、学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三级公立医院5年以上工作经历,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给予不低于20万元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按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单位绩效考核据实发放。第八条 加大高校毕业生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才引进,按照《廊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医学类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经面试合格后,可入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落实编制备案制。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认定后给予每人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和100万安家费;支持企事业单位采取顾问指导、短期兼职等方式柔性引进智力资源,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认定后给予10万元交通及生活补贴。第十条 推进技能人才引进计划,促进企业积极引进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的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对引进的获得“中华技能大赛”和省级技能大赛金奖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设人才引进平台载体,支持企业申报院士工作站,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获得批复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新设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站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设站企业20万、10万的配套奖励。对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在站期间按每人5万元的经费标准给予进站科研奖励;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在县内工作且签订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分两年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开展科研合作,支持企业吸引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带领在读博士生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经认定并与县内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实质履行协议内容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按导师每年5万元、在读博士生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津贴。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引进外国人才,所聘外国人才入选国家、省、市人才项目的,分别给予外国人才每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十四条 落实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固安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经我县认定的一类至四类人才,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第十五条 各引才主管部门简化人才引进评选程序,按照相关权限每年组织开展推荐申报、逐级筛选、集中评审,由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我县引进的各类人才均应参加定期考核。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对引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人才年度工作、科研成果、单位为专家提供服务等情况的综合总结;引进人才自入选后年内取得新成果,获得新奖励,发表新论著、论文等;对已获得项目经费奖励的引进人才须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核实专家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和所在单位为专家提供相关服务的落实情况。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较差两类。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引进人才减少或取消其享受的人才待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引进人才在全县人才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每年由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对资金违规使用的将全部追回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加强党委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构建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每年人才工作委员会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听取人才工作汇报。第二十条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保证年度人才工作投入,确保引进培养的各类人才补助和奖励资金足额发放。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社会、企业出资的积极性,构建政府投入、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多元化人才资金投入机制。第二十一条 提供全方位引才服务,各成员单位组建引才服务专门团队,加强与人才队伍沟通联系,帮助解决人才在党组织关系接转、户籍办理、住房保障、子女入(转)学、医疗保健、金融服务、社会保险等方面系列问题,为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提供周到服务。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所享受的待遇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特殊紧缺的各类人才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奖励政策。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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