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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0024/2022-16461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05-0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固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固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5-05

一、起草背景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二、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前提下,有利于盘活闲置及存量的土地,不仅提高土地利用率,而且增加了土地持续增值;有利于提高整体经济收入,提高就业率和村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开发企业投资,增加了除国有建设用地外的其他选择性,拓宽了招商引资渠道。同时,考江西省鹰潭市山东省滨州市等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的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7、《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8、《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9、《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1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

入市标准、程序、收益分配及监管措施

1、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对涉及的入市范围、途径、条件、入市实施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转让、转租、抵押、监督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终止、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2、完善固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共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发改、财政科工局、生态环境分局、人社、民政、税务、金融办、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明确土地收益分配:土地收益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补平衡指标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各种必要的税费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工业、仓储30%,商业50%收取收益调节金,入市主体缴纳至县财政,其他部分归所有权人分配。

收取方式:按照国有土地收缴方式,由入市主体向税务部门缴纳,并采取计提方式将调节金直接缴纳至县财政。
    
    
固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试行):xxgk.guan.gov.cn:88/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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