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018X/2024-0917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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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压力测试力度,促进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本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患者诊疗负担,培育壮大新兴消费,探索发展健康消费,以高质量供给激发和释放消费潜能, 有利于增强自贸港特色产业竞争新优势,推动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 有利于支持先行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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